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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什么是RoHS

更新時間:2024-03-05      點擊次數:492

       背景
 
  RoHS 的英文全文(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中文名稱為「有害物質限用指令」,于2002 年由歐盟(European Union) 公布,法令名稱為2002/95/EC 。該法令是歐盟在環保領域推出的重大技術性貿易措施,主要目的,是規范電子電機產品的制造業者,上游至下游的供應鏈廠商,制造的過程所使用的有害物質,不能超過限值,強制產業鏈走上「綠色制造」轉型,否則就無法在國際上進行貿易買賣或流通。原始的管控物質為六項: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 VI)、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近年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大量的短壽命消費性電子產品,電子電機產品的廢棄物已在世界各地造成了相當大的環保問題。歐盟各國處理「電子垃圾」及「電子電器」廢棄物掩埋的總量及花費費用越來越多,廢棄物中所含的有害物質如鉛、鎘等進入水、土壤以及空氣,對人類環境及自然生態造成極大污染,最終將對環境與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漸漸喚起人們與企業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制造業也開始重視生產過程應該朝向環境永續來發展,并在全球范圍內以法律、法規來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量,體現環保并保證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適用區域
 
  歐盟成員國所有國家,只要產品有出口到這些國家,都要遵守此指令。
 
  由歐盟發布指令,各會員國再自已依此指令制定規范。
 
  芬蘭、法國、德國、希臘、瑞典、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等28 個成員國。
 
  關于RoHS
 
  2003 / 2 / 13 - 歐盟正式公布RoHS 及WEEE 兩項環保指令,RoHS 在于產品設計階段,而WEEE 在于產品廢棄處置階段,最終目的是降低電子產品對地球造成的污染負擔
 
  ·2005 / 8 / 19 - 修訂決議2005/618/EC,對「不得含有」有進一步規定:明確指出限制對象是產品中所有的均質材料(單一物質,指機械拆解到不能再拆分的物質) ,并對每種物質提出最大允許質量百分比濃度要求,除了「鎘(Cd)」是0.01%,其余均是0.1%
 
  ·2006 / 7 / 1 - 正式生效,要求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電子電機產品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六種有害物質

 
  關于RoHS 2.0
 
  一般業界簡稱的RoHS 2.0,其正式的指令名稱為2011/65/EU,于2011/7/1 由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主要的修訂內容是與CE 整合,并針對定義及實施細節做諸多修訂;后續于(EU) 2015/863 增列四項有害管制物質(簡稱鄰苯4P,于2019/7/29 實施)。
 
  相關的時間限期如下:
 
  ·2011 / 7 / 21 - RoHS 2.0 生效,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將新指令轉換成國內法律
 
  ·2013 / 1 / 2 - 各成員國可「開始」實施將RoHS 2.0 變成法律
 
  ·2013 / 1 / 3 - 原指令2002/95/EC (修訂版2005/95/EC, 又稱RoHS 1.0) 廢止
 
  ·2015 / 6 / 4 - 歐盟官方公報(OJ) 發布RoHS 2.0 修訂指令(EU)2015/863/EU,正式將DEHP、BBP、DBP、DIBP 列入附錄II 限制物質清單中
 
  ·2016 / 12 / 31 - 將此指令「強制」轉為各國的法規并執行
 
  ·2019 / 7 / 22 - 所有輸歐電子電機產品(醫療和監控設備除外) 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
 
  ·2021 / 7 / 22 -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此外,已屬REACH 附件XVII 第51 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 的管控
 
  RoHS 2.0 主要更新內容
 
  ·管控產品范圍擴大:除特殊豁免之外的所有電子電機設備:被2002/95/EC 豁免的第八類產品醫療設備、第九類產品監控設備;新增第十一類產品:不被一至十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機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新增限制物質四項:DEH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D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四項鄰苯類物質,至此RoHS 受限物質清單更新至十項
 
  ·CE標志要求:電子電機設備之RoHS 符合性要納入CE 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 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 并準備相對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過渡期規定:為使新納入ROHS 2.0 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 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產業界做法
 
  制造商責任
 
  ·依指令第四條要求設計及生產產品不含限用物質
 
  ·起草技術文檔并依768/2008/EC 附錄II 之模組A 執行內部的生產控制流程
 
  ·如果該模式能夠證明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應制定"符合性聲明" 以及貼附"CE" 標志
 
  ·在產品投放市場后,保存技術文檔及EC 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制造商應確保系列生產的程序到位以保持符合性。對產品符合性聲明引用過的內容進行產品設計變更、特性變更、調和標準變更或技術規范變更時,應考慮充分
 
  ·登記對不符合的產品的投訴和產品召回;并告知經銷商有關這些監測的資訊
 
  ·應確保產品帶有型號、批次和序列號或其他有助于識別產品的要素,或在產品的形狀或性質不允許時,在包裝或產品隨附檔中提供
 
  ·應將公司名稱、注冊的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標識及聯系地址在產品上標明,或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檔中提供
 
  ·當制造商確認投放市場的產品不符合適用的歐盟統一法規時,應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使之符合、適宜時撒回或召回;在產品有風險時,應立即通知產品所在成員國的監管部門有關不符合性質、應采取糾正的詳細資訊
 
  ·應監督部門的合理要求提供可用于證明產品符合性的所有資訊和檔案,應與監管部門合作,應他們的要求采取消除投放市場產品可能帶來的風險的任何措施
 
  歐洲合格認證(CE標志)
 
  符合RoHS 指令并要在在歐洲經濟區(EEA) 銷售的產品,應在產品上張貼CE 標志。CE 標志是一個自我認證方案,表示產品的生產程序或所需要的第三方測試,均由制造商或進口商負責,負有刑事責任。官方會不定時抽樣檢查,如發現產品有問題,恐發生產品遭回收、被罰款甚至負責人被監禁。
 
  CE 標志的規則和條件:
 
  ·CE 標志應清晰貼在電子電機設備成品上,如果因為設備性質而無法貼在產品上,應貼在包裝上以及隨附的文檔中
 
  ·CE 標志應在電子電機設備投放市場前貼上
 
  ·歐盟成員國應在現有機制基礎上,確保正確應用CE標志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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